金安财政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和执行区财政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与乡镇政府、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编制全区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人民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全区各项财政收支,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拟定和执行政府政策。审查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管理和监督有关项目投资、科技、环保等基金并办理资金的拨付;参与研究制定我区贯彻国家重要商品流通领域的宏观政策的实施意见;管理和拨付各类政策性补贴等资金。
四、管理和监督全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和土地出让金支出;参与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贸、科教、住房、土地、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改革;管理全区政府非税收入及负责财政专户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五、贯彻实施国家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法令。负责全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及涉税案件的稽查;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区级财政支农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和财务的管理。
六、监督和管理全区会计工作,执行会计法律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违反会计法规的个人和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依法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制度,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工作;协助指导和监督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业务。
七、负责全区国债管理工作;管理各项外资贷款、负责涉外企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党政机关外事经费和财政预算内非贸易性外汇。
八、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九、按照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和“乡财区管”的工作部署。强化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职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支付方式,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功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加大对乡镇债务的清理,逐步减少乡村债务,提高基层政府的运转能力。
十、受区政府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拟订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参与指导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依法指导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金安区政府行政中心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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