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概况 | 局长之窗 | 科室单位 | 局属单位 | 各县区财政局 | 人事教育 | 财政新闻 |  热点专题 | 图片报道 | 提案办理 | 政策法规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行政执法 | 财政数据 | 调查研究 | 热点专栏
领导班子建设  |  思想作风建设  |  组织建设
干部队伍建设  |  党风廉政建设  |  制度建设
办事指南 | 在线查询 | 下载中心
音频视频 | 网上调查 | 在线留言
 
 
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六政[2008]36号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委机关、市政府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审判机关、市检察机关、与市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资产由市政府无偿划拨或由财政资金形成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后勤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职能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负责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市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权限,对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有偿转让指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出让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指国有资产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
(五)报废(淘汰)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六条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报告(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交)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权限,属市财政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其审批后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核批复或上报。
(三)凡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申请资产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现有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1.技术鉴定机构由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产生并对外公布。
2.房屋、电梯、锅炉等国家已规定鉴定机构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需委托技术鉴定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的对象、期限、程序、费用等事宜。
4.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申请报废(淘汰)固定资产的依据。
5.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向技术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费用,由本级财政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四)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单位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部门核准。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对资产作出处置和办理处置手续:
1.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资产有偿转让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拍卖、招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确实无法采取竞价方式转让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3.资产报废(淘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淘汰)清理手续。
4.报废(淘汰)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交市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处置。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以及其他资产处置完毕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目。市财政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单位是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合法依据。
第八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无偿调拨的申请资料:
1.调出单位出具的国有资产调拨报告;
2.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有偿转让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四份(附表1);
2.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市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三)对外捐赠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四份;
2.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四)置换的申请资料:
1.置换单位填报的《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四份;
2.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3.能够证明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市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5.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批准文件;
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五)报废(淘汰)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四份;
2.能够证明报废(淘汰)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提供委托技术鉴定的协议和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六)报损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四份;
2.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
3.货币性资产损失中的应收款项呆账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4.对外投资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
(1)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财产清算报告;
(2)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提供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或终止的法律文件、注销或吊销工商登记的证明以及企业财产清算报告;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无偿调拨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
2.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调拨;
3.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政府级次之间的调拨;
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给非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条有偿转让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转让机动车辆、机动船只或其它重大设备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转让其他资产,单位价值3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单位价值3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置换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置换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置换;
2.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政府级次之间置换;
3.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置换。
第十三条报废(淘汰)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的需经技术鉴定)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经技术鉴定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报损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资产单位价值3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资产单位价值3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应当调剂使用。闲置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闲置资产需要在不同部门或政府级次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收齐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核、审批或上报。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采取统一处置或自行处置两种方式。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出售收入、资产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一)采取统一处置方式形成的资产处置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缴入财政专户;
  (二)单位自行处置形成的资产处置收入,由单位在取得收入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三)单位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冲减资产评估、鉴定等相关税费后,主要用于单位资产的维护和配置。
  
第十九条对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单位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市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属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以及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拟处置的资产产权应当清晰,产权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可以处置。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机动车辆等资产的处置,相关部门、单位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凡人为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因处置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1.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
关于我们 | 咨询投诉 | 联系我们 | 在线登录
Copyright 六安市财政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政务中心 邮编:237700 电话:0564-3378207 站长信箱:laczj@163.com
皖ICP备05003263号 技术支持:安徽龙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 2, 3, 1, 2, 3, 4, 5, 6, 2, 3, 4, 5, 6, 6, 2, 3, 4, 5, 6, 6, 2, 3, 4, 5, 6, 1, e, d, v, a, 1, e, d, v, a, 1, e, d, v, a, a, 8888888888888, 66666666666, 1111111111, 22222222, 33333333333, 4444, 55555, 666, 77777, 88888, 999, 12222, 233333, 344444, 1, e, d, v,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