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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六政办〔2008〕69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市直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好用好行政事业资产,对于稳固政权基础,促进事业发展,公平财政分配,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提高行政资源和政府财力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等具有重大意义。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制度建设,创新管理方式,全面提高国有资产综合管理水平。
    二、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2007年,我市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的统一部暑,顺利完成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资产清查表明,部分单位帐帐、帐卡、帐实不符现象依然存在,资产损益、处置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各部门、单位要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有关漏报和错报的资产、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以及往来账款等进行进一步清理,并按规定及时调帐,完善措施。要结合部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对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各个环节强化监管,规范内部业务流程,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堵住资产流失的漏洞。要建立和完善资产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和资产动态监管机制,及时分析资产结构和管理现状,盘活存量资产,防止积压闲置,做到物尽其用,物尽其效。
    三、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过程管理
  (一)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有效控制政府行政成本。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是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遵循与单位履行职能和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原则,量力而行,合理配备,从严控制;对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能够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备。要逐步建立资产预算编审制度,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单独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并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对经批准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要实施政府采购。对重大资产购置、购建项目要进行论证和审核。
  (二)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资产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账卡管理等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行为,必须进行考察论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重大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已举办的经济实体,要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三)严格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末经批准自行处置的房产、土地、车辆,市房产局、土地局、车管所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重大资产处置的核销应由专业鉴证机构鉴证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经济鉴证。有偿转让处置国有资产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四)强化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分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及残值收入和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以及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要按照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交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的,逐步实行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制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明财经纪律,确保资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好财政部两个暂行办法规定。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资产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完善单位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
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核、报批手续,自觉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进一步严明财经纪律,防止资产流失。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玩惑职守或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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